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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中国建设**密地区分行与买尔·托合提、绕**、赛**、卡**、阿也提古丽·艾买提、海仁沙古丽·沙力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(2015)哈**80-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(2015)哈*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,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衣买尔·托合提、绕孜·日扎克、赛买提·乃**、卡**·艾**、阿也提古丽·艾**、海仁沙**·沙力的财产线索并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10

  • 李**申请执行孙*、杨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李**申请保全执行孙*、杨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案保全标的为181200.00元【保全查封杨*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四期D134幢2室房屋,房屋所有权证号:201108939号】,现已保全查封完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申请执行人雷**与被执行人普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

  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被执行人普忠福系一人多案,负债较大,对本案标的无履行能力,也无可供执行财产。申请执行人雷**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普忠福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。鉴于上述事实,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申请执行人雷**也无异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张*与达县阳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在执行张*与达县阳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(2015)达达*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,被执行人达县阳**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38条、第42条以及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李**与孙*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北京**限公司等与袁**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丰**院已裁定准许刘**撤回本次执行申请,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,北京**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,其管辖异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为建公司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本案被执行人为建*司与嘉吉**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,是中**公司与嘉吉**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,为建*司系通过中**公司为嘉吉**公司的项目进行施工。嘉吉**公司复议认为其与中**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,并不是为建*司以中**公司资质与其签订的,其并不拖欠中**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,中**公司不存在对嘉吉**公司的到期债权,更不存在为建*司对嘉吉**公司享有到期债权。嘉吉**公司的上述主张涉及案件实体争议问题,依法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确认,故为建*

  • 四川**限公司与青海星**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青海天**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。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青海星**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致该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。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,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冯**与河南**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,理由正当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河南宝**限公司与南阳市**有限公司、冯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在金钱债权执行中,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,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;(二)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;(三)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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